中國推進南極活動與生態環境保護立法 明確野生動物緊急避險規定

據新華社及中新社報道,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於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。此法旨在對日漸增多的南極科研、旅遊、漁業等活動進行更有效的協調、管理與規範,並為中國深入參與南極全球治理體系提供堅實的國內法律依據。草案共分7章57條,內容涵蓋總則、南極活動許可、環境保護、視察與檢查、保障監督、法律責任及附則。
法律適用採「屬人」兼「出發地」原則
關於法律管轄範圍,草案參照《南極條約》及《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》,並結合中國參與南極事務的實踐,確立了「屬人」與「出發地」相結合的管轄模式。根據規定,不僅中國公民、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進行的南極活動受本法約束,外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若在中國境內組織南極活動,或從中國境內出發前往南極開展相關行動,亦須遵守本法。附則中明確定義,「南極活動」包括在南極地區進行的科學考察、漁業捕撈、旅遊觀光、海上航行等多類行為。
確立南極活動行政許可制度
為維護國家南極權益、切實履行國際條約義務,並使各類南極活動有序開展,草案在現行南極考察行政許可的基礎上,進一步擴大了管制範圍,明確對南極旅遊、航運等活動實施行政許可管理;針對南極漁業活動,則與現行《漁業法》作出銜接規定。分析指出,這套制度的建立,將有助於提升中國對南極事務的整體管理能力與風險防控水平。
南極目前主要以《南極條約》體系下的國際協商機制進行治理。一國在南極國際治理中的話語權,往往取決於其科學考察與後勤保障能力,以及參與制定國際規則的能力。中國自1983年正式加入《南極條約》以來,始終秉持和平利用、科學研究、環境保護與國際合作的基本理念,積極為南極治理貢獻中國智慧與方案。
為和平利用南極提供法治基礎
中國開展極地考察已逾40年,南極科研事業從無到有,持續在地質、海洋生態、氣候變化及空間科學等領域取得豐碩成果。隨著南極事務日益呈現出前沿性、多元化與跨領域的特點,相關活動已涵蓋科研監測、資源管理、旅遊商業等多個層面,成為一項需跨部門協作的綜合性事務。制定專門的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,將有助於加強國內對南極活動的統籌協調與監管,為進一步提升中國的南極活動能力、實現南極的和平與可持續利用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。
同日,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三審稿亦提請同一會議審議。其中一項重要增修,是明確規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,採取必要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,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。這一條款被視為對日益突出的「人獸衝突」問題作出的立法回應。

生態環境法典增「緊急避險」條款
生態環境法典是新中國第二部以「法典」命名的綜合性法律。草案於2025年4月首次提請審議,設有總則、污染防治、生態保護、綠色低碳發展及法律責任等五編。經過今年9月及10月分編審議後,此次三審稿以整合完善後的完整法典形式再次提交。
近年來,隨著生態保護成效顯現,野生動物種群恢復,其活動範圍與人類生產生活區域交疊增多,諸如食草動物與家畜爭奪草場、大型猛獸傷人事件時有發生。草案三審稿針對此類「人獸衝突」問題加強了規範引導。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侯佳儒指出,新增的多項規定核心在於「科學保護、依法管理、生命優先」。其中最受關注的是「緊急避險」條款,它在法律上明確了面臨野生動物直接威脅時,保護人身安全的首要性,為民眾在危急時刻採取自衛措施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保障。專家強調,此條款僅適用於真正緊急且迫不得已的情況,並非授權隨意傷害野生動物,這標誌著中國野生動物保護理念趨向更為科學、務實與人性化的新階段。



